浙财行〔2014〕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5日
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宾接待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活动。
(三)年度内各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进行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应比照国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九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等,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其中包含赴市、县(市、区)访问,由市、县(市、区)接待单位安排的宴请1次。
第十一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或大巴。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1人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
第十二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宾在浙江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里邀请的外宾来访团组在浙江期间,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省里陪同人员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凭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需到浙江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如确需到市、县(市、区)访问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市、县(市、区)接待费用的承担情况。
第二十条 对应邀到访浙江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掌握,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招待天数、招待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核算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或授权邀请、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浙江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浙财外〔199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