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7〕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根据《预算法》规定,部门预算在经人代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已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为充分体现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工作思路,现对我省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1.修订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核审批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订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省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详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在财政批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控制指标内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教学科研因公临时出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修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预算审核审批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订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省级各单位每次选派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人员,应当填报《浙江省省本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预算审核表》(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在财政批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控制指标内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出国培训管理部门作为审批依据。教学科研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出国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无“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按要求将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完善出国经费审批流程,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执行结果。各级外事部门应加强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任务予以调整或取消。各级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本通知自2017年5月4日起实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4日